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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包装(605500):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

时间: 2024-06-13 23:34:53 |   作者: 工业纸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全资子公司台州森林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造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209号文核准,由承销总干事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为18.97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4,850万元。根据本公司与承销总干事、上市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承销及保荐协议,承销与保荐费用(不含税)合计 38,535,250.00元,其中前期已预付承销与保荐费用1,886,792.46元(不含税),坐扣承销与保荐费用 36,648,457.54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11,851,542.46元,已由承销总干事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汇入本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监管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账号为:1)人民币 911,851,542.46元。另扣减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9,433,962.27元(不含税)、律师费用5,735,849.07元(不含税)、用于这次发行的信息公开披露费用 4,433,962.26元(不含税)和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790,976.40元(不含税)后,公司这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89,57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0年12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0]6860号)。

  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的“绿色环保纸包装网上定制智能工厂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20,138.76万元和该部分募集资金累计产生的利息净收入及理财收益(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变更投向,投入至由森林造纸实施的“年产50万吨包装纸设备更新技改项目”(详见公告编号:2023-016)。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议案。

  公司于 2024年 5月 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近日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截止 2024年 6月 11日,专户余额为 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 50万吨包装纸设备更新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能采用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做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成鑫、张鸿可以每时每刻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4,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能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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