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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正式取消再生资源经营备案证

时间: 2024-06-01 11:49:28 |   作者: 产品展示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简称再生资源备案,2017年前需要8项材料,包括环评和现场踏勘内容,对营业面积有比较高的要求,其中的场地确认表需要所在村和乡镇(街道)签署意见。2017年4月后,简化为4项材料,取消了环评和场地确认表等材料。2018年4月,根据“八统一”规范进一步简化为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两项材料,2019年4月电子证照共享后成为首个“零材料”受理事项,企业仅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人身份证号即可办理。2019年9月,取消商务部门的纸质备案。

  据了解,再生资源经营登记备案证的取消:一是与本届政府大力倡导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关;二是与环保力度加大,谁发证谁负责有关。

  2019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1号令,公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相关多项规章进行了清理,其中涉及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一定要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有关部门。”

  释义:自2019年11月30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废品回收经营,办理营业执照之后即可开展合法经营。但根据先前2007年第8号令,有收购废旧金属业务的还需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废旧金属收购业务治安备案手续。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释义:自2019年11月30日起,再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目前国家层面法规规定为商务部,有些地方城市指定为当地供销社)对从事再生资源废品回收经营者,再不能借口没有办理经营备案证进行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修改第二十条中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5.相关条款涉及以下机构名称的,作如下修改:建设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环保总局修改为生态环境部。

  就做好2020年三产工作,会议要求,要精准把握形势,增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责任感、紧迫感;要瞄准发力方向,强力推进第三产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帮助现有商贸、物流、餐饮等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做大做强,增强其在行业的领军作用、在区域的带动作用,继续加大培育力度,扶持一批有前景、有潜力的中小型三产企业,促其快速成长,成为有突出贡献的公司;要切实加强部门统计工作,靠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紧盯任务目标,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形成推动第三产业发展的强大合力,一同推动第三产业健康加快速度进行发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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